1.D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,C向D請求是否有理由?
有理由,只有當C同意出售之事時,D 才能免責,此為民法751條規定。
註:751條: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責任。
2.C 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,而拿A、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.是否有理由?
同上,有理由。
3.D可否主張C應先向A求償,不足後向A.D平均求償呢? 銀行法第12條之1適用嗎
由於D是連帶保證,而非一般保證,連帶保證即與A主債務人地位相同為連帶債務,故一般保證在民法745條之先訴抗辯權,在連帶保證上引用有時是無效的(但仍可引用,法院判決結果非絕對)。至於銀行法12條之1,只適用銀行,融資公司並不適用。
只是目前融資公司並未對A及D起訴,只是用本票走裁定程序,要引用也是另提確認之訴才能進行實體辯護,而A與D為本票之共同發票人(或是本票上之連保人),走裁定之程序,只要本票形式沒有問題,抗告也沒用。
註:745條: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
4..C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息.是否適法?
合法,在違約時採高利率,融資公司都是這樣做(有的刻意接近20%而用年息 19.99%),未逾民法最高利率20%都是合法的。這樣的利率算法應該在借款契約上都有約定並同意簽名。
5.D應如以何種訴訟主張救濟呢?(確認之訴….).?.
有異議就另提確認之訴,但個人經驗是白花時間與費用。
6.C依本票付款地(台北)向北院聲請對A.D本票裁定。請問A.D可否依購買地及住所.戶籍地均為台中市(縣).向台中地院聲請訴訟救濟?
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依法為付款地法院,至於D想對C提確認之訴,以原就被之原則,應去C所在地之法院提出,而無法在AD所在地,但也要看看當初雙方之借款契約有無合意之管轄法院,正常情況借款契約會有合意初審之管轄法院約定,而多數為融資公司之所在地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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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112059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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