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(保證人之代位權)
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

妳先不用生氣,遇到這種爛人想辦法對治才是最重要的,光嘔氣只會氣壞身子,於事無補。
妳當初為其擔任車貸保證人,依法是要負保證清償之責任的。若妳當初車貸借款之約定書規定為連帶保證人,或該約定書���定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辦權的話。妳是沒有民法第745條規定之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之權利的。那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妳強制執行,查扣妳薪資抵償,是依法有據的。這一點妳是無法有所抗辯的。

雖然妳無從抗辯,眼錚錚看法院查扣薪資抵償。但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,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也就是妳被扣薪之6000元,及之前為前男友代繳11期之分期貸款之金額,全部
加起來之總額,你都有權向你前男友討回。若前男友拒絕給付,妳就檢附代繳之證據與法院扣薪之文件,向法院申請對前男友發支付命令。若前男友於接到支付命令後,未於法定之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的話,那該支付命令便告確定,與判決有同一效力。妳便可以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,查封拍賣前男友之財產(動產  不動產)或查扣其薪資抵償。既然他有在工作,因此妳不怕此債要不回來。

若不知前男友之財產狀況及工作地方,妳可以持法院之債權證明(支付命令),向國稅局申請前男友之財產清單及所得證明,屆時妳對他之財產明細及工作場所便能一清二楚了。

"往者已矣,來者可追",盡人事而後聽天命,其餘就不要想太多了。往後如何活出自我,活得快樂才是最重要的。要得回來也好,要不回來也罷,"安貧樂道,才能清閒"。"不分人我,才能自在"。

以上提供妳參考
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,一切順心如意

參考資料 芝柏錶+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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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瓊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