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ear

首先請你先將證據收好,並繼續忍耐蒐證。像妳這樣的情況已構成第三項
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
家暴法裡構成可申請保護令的其中一項就是精神或言語上的折磨

證據或充足,像是驗傷單或是錄影會更有利妳訴請離婚。

小朋友方面,妳的年紀應該沒有很大,也不知道妳的工作收入跟居住區域。這樣我無從幫妳分析是否妳適合帶小孩自己出去。

但依妳的年紀會很辛苦,妳自己要想清楚。小朋友放在男方那邊是否會受到妥善的照顧也是一個問題。很現實,妳的家人是為了妳好,也擔心妳吃苦受罪,也許由我們旁觀者來幫你分析會比較客觀。
 
有問題可以再寫信給我

    cherrybb0809@yahoo.com.tw

我是童童

    妳要加油~

   也祝妳順心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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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瓊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